《民法典》体系的守成与创新 | 读懂中国——两会热点解读(20)
温世扬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、PG电子麻将胡了平台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
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,经过立法机关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,寄托着我国几代法律人梦想、担负着法治中国建设重任、被誉为“社会生活百科全书”的法律巨制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,终于于2020年5月28日完成了立法程序。《民法典》设总则、物权、合同、人格权、婚姻家庭、继承、侵权责任7编,共1260条。《民法典》的体系构造,体现了对传统民法的继受与改造、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守成与创新。
一、总——分结构的继受
总——分结构是传统民法(潘德克顿法学)的精髓之一,并为中国《大清民律草案》、《中华民国民法》所继受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次民法典编纂,多数都采取了总——分结构,并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。因此,2015年民法典编纂再次启动后,立法机关决定采取总则编、各分编“两步走”的立法思路,并最终形成总则编+各分编的法典结构。
二、债法体系的分解
尽管“物权”与“债权”概念在我国历次民法典编纂中曾被全部或部分弃用,但随着1986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五章对“债权”概念的采纳及2007年《物权法》的制定,我国民法典编纂应采取“物权”与“债权”的区分已成为学界的共识,即民法典应分设物权编、债法总则编、合同编、侵权行为编,构建财产法体系。但随着《侵权责任法》的颁布实施及相关学术研究的深入,“侵权责任”与“合同之债”的差异逐渐得到学界和立法、司法机关的认同。因此,本次民法典编纂启动后,立法机关决定仍以现行《合同法》和《侵权责任法》为基础分别设置合同编、侵权责任编,传统民法中的债法总则内容规定在合同编中,不当得利、无因管理之债也被冠以“准合同”之名,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不复存在。
三、人格权法的独立
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,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学界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。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多数学者的意见,单设一编对人格权作出系统规定。我国《民法典》之所以能够突破传统民法典的体例将人格权单列成编,主要有以下原因:一是《民法通则》的奠基。《民法通则》在“民事权利”一章将“人身权”列为一类,对生命健康权、姓名权与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等人格权作了宣示性规定,为我国人格权立法、司法和理论研究的发展定下了基调和框架。二是民法理论的支持。《民法通则》颁行以来,一些民法学者对人格权理论进行了开拓性研究,逐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格权理论,为人格权立法提供了学术支持。三是中央决策的助力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,要“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……保护人民人身权、财产权、人格权”,将人格权保护提到了新的高度,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有力的政治支持。
四、婚姻家庭法的“回归”
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的影响,亲属法在我国曾长期被排除于民法体系之外,因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(以下简称《婚姻法》)于1950年通过,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法律。“文革”结束后,立法机关于1980年对《婚姻法》予以修改后再次颁行。因此,我国前三次民法典编纂形成的民法典草案,都不包含亲属法(婚姻法)的内容。但在《民法通则》中,民法的调整对象被确定为“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、法人之间、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”,为婚姻法的“回归”铺平了道路。此后,随着传统民法理论的传播,我国学界对民法外部体系的认识逐渐回归理性,在亲属法纳入民法典体系这一点上也形成了广泛共识。因此,2002年《民法草案》将《婚姻法》纳入作为“婚姻”编,2015年立法机关再次确定将“婚姻家庭编”作为民法典分编之一,从而实现了亲属法(婚姻家庭法)向民法大家庭的“回归”。
编辑:吴世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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